为了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og东方厅og东方厅,严明纪律og东方厅og东方厅,贯彻按劳分配原则,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og东方厅og东方厅og东方厅og东方厅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订本办法og东方厅og东方厅。
第一章 请假的类别和期限
第一条 请假分病假、事假og东方厅、婚假og东方厅og东方厅、产假og东方厅og东方厅、哺乳假、工伤假og东方厅og东方厅og东方厅、探亲假及丧假。
第二条 病假og东方厅og东方厅。凡因病需要治疗和休养的教职工,可以请病假og东方厅。
第三条 事假og东方厅。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,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og东方厅,可以请事假og东方厅og东方厅og东方厅。
第四条 婚假og东方厅。教职工经合法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,可以休婚假og东方厅og东方厅,婚假时间为5天og东方厅,实行晚婚(男25周岁以上og东方厅,女23周岁以上)者(本办法所称以上或以内的均包括本数og东方厅,下同),另增加婚假10天。
第五条 产假。教职工符合《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》有关规定生育的og东方厅,可请产假og东方厅。女教职工产假时间为90天(寒暑假除外)og东方厅,属晚育者og东方厅og东方厅,另增加15天og东方厅og东方厅,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35天og东方厅。女方产假期间,给男方10天看护假og东方厅og东方厅。其他计划生育假按计划生育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og东方厅。
第六条 哺乳假og东方厅。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og东方厅,经批准可请哺乳假og东方厅og东方厅。
第七条 工伤假。教职工因工负伤og东方厅og东方厅og东方厅,经指定医院诊断和省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og东方厅og东方厅,必须治疗和休养的og东方厅og东方厅og东方厅,可休工伤假。
第八条 探亲假og东方厅。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og东方厅og东方厅,与配偶、父母亲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og东方厅og东方厅,可休探亲假og东方厅og东方厅。教职工国内探亲应在寒暑假期间进行,不再另给假期。出国探亲按《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出国(境)的暂行规定》执行og东方厅。
第九条 丧假og东方厅。教职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或其配偶的父母亲病故og东方厅,可请丧假。丧假时间为5天。
第二章 假期时间的计算方法
第十条 假期时间自离岗之日算起og东方厅og东方厅og东方厅og东方厅。病假og东方厅、产假og东方厅og东方厅og东方厅、哺乳假og东方厅og东方厅、工伤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og东方厅og东方厅og东方厅;婚假、丧假og东方厅、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og东方厅。
第三章 请假期间的待遇
第十一条 病假
1.病假2个月以内og东方厅,工资全额发放og东方厅;病假超过2个月的og东方厅,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奖金og东方厅og东方厅、月平均年终奖。
2.病假第三个月至第六个月og东方厅og东方厅,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og东方厅og东方厅,发给基本工资(职务工资+活工资额og东方厅og东方厅,下同)的90%og东方厅og东方厅,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og东方厅,基本工资全额发放og东方厅og东方厅og东方厅。
3.病假超过6个月的og东方厅,从第七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og东方厅,发给基本工资的70%og东方厅,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og东方厅,发给基本工资的80%og东方厅,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,发给基本工资的90%og东方厅。
1年内og东方厅,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og东方厅,超过时间的岗位生活补贴(含教师岗位津贴)停发。
第十二条 事假
1年中og东方厅og东方厅,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(按21个工作日计)的og东方厅,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%计发og东方厅;超过两个月的og东方厅og东方厅,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%计发og东方厅og东方厅og东方厅;超过三个月的,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基本工资og东方厅og东方厅。
1个月内og东方厅og东方厅,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og东方厅og东方厅,当月奖金og东方厅og东方厅og东方厅、月平均年终奖停发og东方厅og东方厅。
1年中og东方厅og东方厅og东方厅og东方厅,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,超过时间的岗位生活补贴(含教师岗位津贴)停发og东方厅og东方厅。
第十三条婚假、丧假og东方厅og东方厅og东方厅、产假og东方厅、探亲假og东方厅、工伤假工资全额发放og东方厅。哺乳假期间的职务工资og东方厅og东方厅、活工资额两项之和按75%比例计发og东方厅。
1个月内og东方厅,哺乳假超过10天的og东方厅,当月奖金、月平均年终奖停发og东方厅。
探亲路费的报销按国家规定执行og东方厅。学徒、见习生、实习生在学习、见习og东方厅、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og东方厅。
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假期间的校内业绩金按学校业绩金实施办法执行。
第四章 请假批准权限
第十五条 各部门og东方厅、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og东方厅,由分管校领导审批og东方厅og东方厅,并报人事处备案og东方厅og东方厅og东方厅。
第十六条 各部门og东方厅、单位副职、科级干部请假,5个工作日以内的og东方厅og东方厅og东方厅,由部门og东方厅og东方厅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og东方厅,6个工作日以上的og东方厅og东方厅,由人事处审批og东方厅。
第十七条 其他教职工请假,1个工作日以内的由科(教研室)负责人审批og东方厅og东方厅;2个工作日至5个工作日,由部门og东方厅og东方厅、单位负责人审批og东方厅;6个工作日以上的,由所在部门og东方厅og东方厅、单位报人事处审批。
第五章 请假og东方厅、销假手续
第十八条 教职工请假og东方厅,均需由本人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。填写请假申请表og东方厅og东方厅og东方厅og东方厅、说明请假理由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og东方厅og东方厅,经批准并移交清楚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og东方厅。因特殊情况口头请假的og东方厅,须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og东方厅。请假是否批准og东方厅og东方厅og东方厅,以人事处批准的请假回执为准。未请假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就离开工作岗位的og东方厅og东方厅,按旷工处理og东方厅。请假回执由部门og东方厅、单位妥善保管备查,作为扣发工资和校内业绩金的依据。
第十九条 请病假、工伤假需提供指定医院诊断证明og东方厅,按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才可准假。离校在外地请病假,需提供当地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报销单og东方厅,方可补办请假手续。
第二十条 产假og东方厅、哺乳假og东方厅og东方厅、计划生育手术假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og东方厅、报学校计生办审批后og东方厅,报人事处备案。
第二十一条 请假期满og东方厅,应按时上班并到批准单位办理销假手续og东方厅。因故不能按时上班,可以请续假og东方厅og东方厅og东方厅,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。教职工请假期满后,已按时上班og东方厅,但未办理销假手续者og东方厅og东方厅,按继续请假处理og东方厅;如请假期满未按时上班,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og东方厅,按旷工处理og东方厅。
第六章 旷工处理
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按旷工处理og东方厅og东方厅。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在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og东方厅,作自动离职处理og东方厅。
(一)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;
(二)请假期已满,不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回校上班者;
(三)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og东方厅,又没有特殊情况,不到职者og东方厅;
(四)申请调动,未经学校批准并办妥有关调动手续而擅自离岗者。
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,当月奖金og东方厅、月平均年终奖停发og东方厅。
1个月中(按21个工作日计)og东方厅og东方厅og东方厅,旷工累计超过3天的og东方厅,当月岗位生活补贴(含教师岗位津贴)停发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og东方厅、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,并按月公布考勤情况。对各类缺勤人员og东方厅og东方厅,所在部门og东方厅og东方厅、单位应及时按规定报人事处og东方厅og东方厅。所在部门og东方厅og东方厅、单位不及时如实报告,不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和按规定进行处理的,在校园网上通报批评og东方厅og东方厅og东方厅,并追究部门og东方厅、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考勤人员的责任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og东方厅og东方厅,自2006年3月3日日起施行og东方厅og东方厅。原《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请假og东方厅、出国og东方厅og东方厅、探亲及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》(广工大人字[1998]33号)同时废止og东方厅。